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9條
本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審查著作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審查知 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 算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