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未具擬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任用資格,並具有附表一所列 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附表一所稱主要法律科目及講授課程,其認定有疑義者,應經考選部 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