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註明僅取得參加由考 試院委託司法院、法務部分依法官法第七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法官、檢 察官遴選之資格,且其遴選分依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所訂法官、檢 察官相關遴選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