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或口試成 績未滿六十分,或著作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