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 101 年 07 月 02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五條第六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