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9條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 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 列。各主管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 附件一),留存各主管機關備查。如有資格條件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由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法議處相關人員。

各主管機關因情形特殊,未設甄審委員會者,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 ,辦理前項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