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8條
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 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依各主管機關所定陞遷有關規定之評分標準評定,各項評分採 計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陞遷序列及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主管機關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 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符合受訓資格,因故放棄參訓者,自本辦法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後,於一百零三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且未獲 遴選受訓時,得由各主管機關函送保訓會視年度訓練人數,於一百零三年 度或一百零四年度辦理調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