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7條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 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 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