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5條
內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 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 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