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3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 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 大學校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