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17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 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