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16條
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 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保訓會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 於十五日內查復之。但有特殊原因得酌予延長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本訓練各項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經重新計算後成績達及格標準者,由保 訓會補行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