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15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 分之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之九十。

前項成績之分數各為一百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一、專題研討:占百分之五十。

二、案例書面寫作:占百分之五十。

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