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15-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案例書面寫作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 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 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