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12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 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 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 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