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11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 、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 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