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 103 年 09 月 29 日)
第6條
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各機關之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 者,應於三年內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 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延長其修正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