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 103 年 09 月 29 日)
第2條
適用本條例之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 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級別及員額者外,其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及員額 配置事項,依本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