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司法官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13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應就具有高等 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 ,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