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本中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
休金、資遣給與、撫慰金、撫卹金、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五十五
歲加發一次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加發補償金、因
公傷殘、死亡加發退休金、撫卹金、殮葬補助費及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
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教育部核撥本中心後支給。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本中心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人
員照護事項或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