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中心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
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二、繼續任用人員陞遷前條所定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等之職務時,須具
有該項職務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三、繼續任用人員陞任本中心職務,未具前條所定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
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陞遷前條所定職務對照表內具官等職等之職務時,應經本中
心藝術總監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教育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