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99 年 08 月 31 日)
第5條
各機關各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依各機關組織編制之官等員額配置比率一 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如附表三)規定。其委任員額比率,不得低於一 覽表所列委任比率;簡任員額比率,不得高於一覽表所列簡任比率。但駐 外機關及編制員額未滿十二人之機關不適用一覽表比率規定。

本準則及一覽表所稱之委任、薦任、簡任員額,包括編制表內委派、薦派 、簡派員額。

第一項各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以編制表內定有官等職等之員額總數計算 。但雙軌制機關以編制表內單列官等職等之員額總數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