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99 年 08 月 31 日)
第3條
各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組織準則(以下簡 稱組織法規)應規定另以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前項編制表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