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99 年 08 月 31 日)
第2條
各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 、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其有關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事項, 依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