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99 年 08 月 31 日)
第12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原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 等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修正 之;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 意延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