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99 年 08 月 31 日)
第10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明定一職稱由其他職稱人員兼任時,該職稱定有 官等者,其兼任人員本職之官等不得低於所兼任職稱之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