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 100 年 08 月 09 日)
第8條
本辦法施行前,安全機關之機要人員員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現 職人員得留任至現任機關長官離職為止。但新任機關長官同意再留任時, 得繼續進用,暫不受同條項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施行前,各機關現職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參事及研究委員,或未具有 第五條至第七條各款條件之現職機要人員,均得留任至現任機關長官離職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