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 100 年 08 月 09 日)
第7條
各機關進用之委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九款條件之一者。

二、曾任委任、委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有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三、曾任僱用人員,或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相當委任 職務者。

四、曾任教育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

五、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者。具有同 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六、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一年,或在教 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 滿三年者。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七、曾任委任職務機要人員者。

各山地鄉公所因業務需要且用人確有困難,得以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進 用,不受前項第六款學歷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