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 100 年 08 月 09 日)
第6條
各機關進用之薦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條件之一者。

二、曾任薦任、薦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有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三、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聘用人員相當薦任職 務者。

四、曾任教育人員相當薦任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

五、曾任民選公職人員相當薦任職務者。

六、曾任縣轄市政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副市長者。

七、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或得有學士學位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二年者。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 同。

八、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具有 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九、曾任薦任職務機要人員者。

十、曾任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各款之職務或委任職務機要人員滿五年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