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 100 年 08 月 09 日)
第5條
各機關進用之簡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簡任、簡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有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二、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聘用人員相當簡任職 務者。

三、曾任教育人員相當簡任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

四、曾任民選公職人員相當簡任職務者。

五、曾任縣 (市) 政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者。

六、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 曾任相關職務滿二年,或得有碩士學位並曾任相關職務滿四年,或得 有學士學位並曾任相關職務滿六年者。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七、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七年者。具有 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八、曾任簡任職務機要人員者。

九、曾任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六款各款之職務或薦任職務機要人員滿五年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