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各事業機關 (構) 報請交通
部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應由各事業機關 (構
) 報交通部予以退訓;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
情事者,應由各事業機關 (構) 報請交通部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註銷
其訓練合格證書;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前項經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者,於交通部撤銷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
或經註銷訓練合格證書者,於交通部公告註銷之次日起三年內,再由各服
務機關 (構) 重新遴選取得受訓資格時,得申請免訓,經核准後,由交通
部於同一年度統一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依前項規定申請免訓者,應填具免訓申請書,由各服務機關 (構) 函報交
通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