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 103 年 03 月 27 日)
第14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於該次訓練班期結訓二年度後再舉辦訓練時 ,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參加本訓練:

一、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二、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經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者 。

受訓人員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事,經廢止其受訓資格者, 得於該次班期結訓五年度後,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參加 本訓練。

受訓人員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經廢止其受訓資格 者,得於該次班期結訓八年度後,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 參加本訓練。

依前三項規定再參加本訓練者,應全額自費受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