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 103 年 03 月 27 日)
第13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保留受訓資格,並經服務機關 (構) 函報交 通部後,於下次舉辦訓練時直接調訓:

一、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向交通部申請延訓,並經同意者。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