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 103 年 03 月 27 日)
第10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得 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各事業機關(構)向交通部申請延訓;非 經同意,不得延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