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8條
各遴選機關、學校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 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依各遴選機關、學校所定陞遷有關規定之評分標準評定,各項 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陞遷序列及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 訓。

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遴選機關、學校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 法受訓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 資格時,由各遴選機關、學校依本辦法重新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