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5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 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遴選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