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15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 分之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之九十。

前項成績之分數各為一百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六十分為及格。

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一、選擇題:占百分之四十。

二、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六十。

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