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11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之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報到接受訓練。

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遴選機關、學校向保訓會申請 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