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106 年 04 月 24 日)
第10條
符合第六條受訓資格條件人員,經發現其遴選之評定項目漏未評分或各項 評分及積分計算錯誤者,致應列入而未列入當年度受訓時,除有可歸責其 本人之事由者外,得經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依前條召開 甄審委員會審核後,由各遴選機關、學校函經保訓會同意於次年度直接調 訓。但其名額應計入各遴選機關、學校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