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 85 年 08 月 29 日)
第4條
公務員之兼職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 許可。機關首長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兼職之事業或團體名稱。
二、兼職之事業或團體設立之法令依據及其立案或登記機關。
三、兼職之職稱、工作項目及期間。
四、兼職之工作時間。
五、兼職之報酬。
六、其他兼職情形。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