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 85 年 08 月 29 日)
第4條
公務員之兼職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 許可。機關首長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兼職之事業或團體名稱。

二、兼職之事業或團體設立之法令依據及其立案或登記機關。

三、兼職之職稱、工作項目及期間。

四、兼職之工作時間。

五、兼職之報酬。

六、其他兼職情形。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