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 85 年 08 月 29 日)
第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者 (以下簡稱兼職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許可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