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 89 年 07 月 19 日)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