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 102 年 03 月 07 日)
第4條
轉任人員依前條對照表分別按下列規定核俸級:

一、所具資格在所擬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所具資格轉任者,依原俸 級俸點核為同列俸級俸點。

二、所具資格在同一官等官稱範圍內高於所擬轉任職務最高職等者,仍依 原俸級俸點核為同列俸級俸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