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技術人員,並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於服務期限已達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期限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
術職務二年以上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改任: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簡任技術人員,並經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如曾經銓敘審
定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並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按其原敘官等職等改任,
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
二、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薦任技術人員,並經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按其原敘官等
職等改任,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
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委任技術人員,並經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除現敘委任第
一職等或第二職等者改任為委任第三職等外,均按其原敘官等職等改
任,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
四、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委任技術人員,
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按
其現任職務所列委任職等辦理改任,銓敘審定為合格實授。
前項現職技術人員之改任,其改任作業要點由銓敘部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有案離職者,再任時如
符合第一項規定,得比照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