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105 年 07 月 05 日)
第9條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薦任以下 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以所代理職務為薦任或委任官等 ,分別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 之職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