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105 年 07 月 05 日)
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 業務有關。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五、經核准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

六、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 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 法人服務。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 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