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105 年 07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 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 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及復 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