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105 年 07 月 05 日)
第12條
醫事人員之留職停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留職停薪,得由各該主管機關 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