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歸系辦法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7條
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敘明事實及 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行政程序向原核定之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 關申請復核。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對於申請復核案件如變更其職系,應依第二條 規定程序辦理。銓敘部對是項變更歸系認為欠妥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