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歸系辦法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5條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 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一、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